檢送本市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1份,請協助轉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暨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110年8月5日陸八軍作字第1100072803號函辦理。 二、副本抄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檢送本市禁止及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更新資料1份,本次提報資料共計2筆,包含修改1筆(南86_國軍營區AA-002)、刪除1筆(南85_國軍營區AA-001),業經本府公告修正在案,惠請貴局協助更新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圖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