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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王昱婷 - 教導處 | 2021-12-09 | 點閱數: 23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00164824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COVID-19 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111年1月1日起,教育部、經濟 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 將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 則如下: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 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 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 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 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 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 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 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因職務需求,配合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 「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請依教 育部110年10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28075號函示,依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附件1)。如有相關疑問,請聯繫該署人事業務窗口柯小姐(04) 37061534。

四、請轉知並鼓勵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所屬人員,儘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之醫療院所進行疫苗接種。

五、檢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10)年12月6日肺中指字 第1103700890號函影本供參(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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