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檢送「104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104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預定時間表」各1份案,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人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2月4日臺教授體字第1030037648B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來函,旨揭事項自即日起適用,說明如下:
(一)本案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
(二)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快速瞭解作業程序並配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利申請人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製訂旨揭文件。
(三)本案補充事項:
1、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核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今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本辦法自102年1月1日起由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移由教育部賡續辦理。
2、爰此,有關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101年12月31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教育部認可應用。
3、另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業部分:
(1)各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會審查通過,由教育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複查結果查復表)。
(2)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教育部同時進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3)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前往報考時,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比照教師甄選方式,得准先持「教育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參加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