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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王昱婷 - 教導處 | 2021-12-28 | 點閱數: 9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12月22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00046170C號函辦理。

 

二、修正後「『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學、術科測驗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三、詳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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