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8日臺教師(一)字第1112600624A號函辦理。
二、本次處理原則修正「補賽條件」及取消「團體賽切結書之 縣市政府核章欄位」2項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請代表 本市參加學生舞蹈、音樂、鄉土歌謠及創意戲劇比賽學校,依修正後之處理原則配合辦理。
三、另提醒上開參賽學校,競賽與會人員如於競賽期間接獲衛 生局通報,被列為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者,請落實相關疫情通報。
四、檢附說明一教育部函文、處理原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