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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王昱婷 - 教導處 | 2022-06-13 | 點閱數: 11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8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21325號函辦理。

二、「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規定: 「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4年;經累計16小時以上複訓合 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11條第2款參加安全講習活 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1個月前至6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另同條第3項規 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 展延救生員證書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 由本部公告之」。

三、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該部參照衛生福利部 111年5月18日衛部醫字第1111662873號函,111年到期之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展延1年效期政策,持該部體育署核發之 救生員證書,效期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到期 者,證書效期展延1年,所需複訓及安全講習應於本次展延 期間完成。

四、檢送公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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