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貴校依法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3年12月15日第2次全國教育局(處)學管課(科、股)長會議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報告事項辦理。
二、按教育部94年7月28日公布施行「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適當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同要點第6點規定,學校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三、請貴校針對相關任課教師(如體育、實驗或實習課程)加強宣導上開規定,不得以學生懷孕為由而損及其修習課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