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本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乙份,請貴校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4年1月7日南市社助字第1040018754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倘貴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市府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