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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麗雰 - 校內訊息 | 2015-01-20 | 點閱數: 185

臺南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設置要點

1021231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21173429號函頒布

104116南市教課()字第1040043735函修正

  •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特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設置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委員共計15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擔任委員及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委員及副召集人,負責辦理本會業務相關事項,其餘委員由下列組成,並由本局局長聘任之:

(一)教育行政人員2

(二)學者專家2

(三)學校行政人員4

(四)教師會代表2

(五)家長團體代表3

上述委員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委員任期2年(每年1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學校研訂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申辦文件、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

(二) 規劃培育教師專業評鑑人才:評鑑人員初階培訓實體研習課程(12小時)。

  • 本會每學期召開2次,並由召集人召集並任會議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皆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1人擔任之。
  •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開會時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與出席費。
  •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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