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業經行政院於112年3月25日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定自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請查照。
主旨:函轉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業經行政院於112年3月25日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定自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5207號函轉行政院112年3月25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B號函辦理。
二、為使學生建立完善租賃知識,保障學生在外租屋權益,請貴校協助宣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維護學生賃居權益。
三、隨文檢附行政院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