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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月英 - 校內訊息 | 2015-01-26 | 點閱數: 250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於辦理外包業務(如學生健康檢查、校外教學、交通車、校園清潔業務等)時,應於服務契約明訂禁止廠商之服務人員有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情事,且應列明違反之罰則等規範,並請列為重點宣導事項,以落實保護學生之人身安全案(詳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88561A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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