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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月英 - 校內訊息 | 2015-01-26 | 點閱數: 355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4年1月22日府社家字第1040081080B號函辦理。

二、本局103年825日公告(編號:57899)諒達

三、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更正旨揭命令(如附件),原「修正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部份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更正為「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附表,並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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