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4年1月22日府社家字第1040081080B號函辦理。
二、本局103年8月25日公告(編號:57899)諒達。
三、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更正旨揭命令(如附件),原「修正『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部份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更正為「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三點附表,並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