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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admin - 總務處 | 2023-10-30 | 點閱數: 273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條文,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請各校轉知同仁,並確實要求,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秘書處府秘總字第1121034995號辦理。
二、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63之1條、第63之2條,係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含逕行舉發),有關駕駛人處以記點、講習、吊扣、吊銷駕駛執照等行政罰之相關規定,茲擇要說明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逕行舉發違規,如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1年內違規紀錄每達3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2個月;非逕行舉發違規 (如警察直接開罰),3個月內每達3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1個月。
(三)若為租賃公務車輛,因逕行舉發違規行為,而未辦理違規轉歸責實際駕駛人者,將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2倍(違規記點或道安講習)或3倍(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罰鍰。
三、承上述,貴校如有違反旨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舉發開罰情形,應落實歸責於實際駕駛人,避免公務車輛(含租賃)牌照遭吊扣,或處以倍數罰緩,損及貴校權利之情事。
四、依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車輛管理應落實調派使用確實登錄、注意行車安全、遵守交通法令規章及禁止違規駕駛等等,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建請轉知貴校單位車輛管理者及駕駛,確實遵循相關法規。
五、如需查詢交通違規轉歸責事宜,請上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網站「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政府短網址:https://gov.tw/M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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