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112年11月21日南市交安字第1121518761號函辦理。 二、事故肇因因素如下: (一)駕駛人因素:未依規定減速、未注意車前狀態、搶越行人穿越道、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 (二)行人因素:穿越道路未注意左右來車、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地下道、天橋而穿越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