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185045號函辦理。
二、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函示(如附件),新加坡衛生部與 其他政府單位已強化境內電子煙管理措施,包括於海陸空 關卡加強檢查,強化網路銷售、廣告之監測與取締,並於 公共場所加強取締使用、擁有電子煙者。
三、另我國「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已將電 子煙歸類於類菸品全面禁止、將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加強 管制,並依該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任何人 不得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未經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 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 康署網站資料顯示,截至112年12月11日止尚無指定菸品 通過審查。
四、因寒假將屆且連假期間旅遊頻繁,請適時提醒教職員工生 如前往新加坡,應遵循當地之電子煙管制法令,並廣為宣導出國返臺時,勿將類菸品、指定菸品攜帶入境,以符「 菸害防制法」規範。
五、有關類菸品、指定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 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 煙 及 加 熱 菸 」 專 區 ( 網 址 : 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 ),以及「健康 九九」網站( https://gov.tw/qs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