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3年3月7日南市衛企字第1130047410號函 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新法規定,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 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 資訊,標示不得低於該面積百分之五十,113年3月22日起 違者全面開罰。本次宣導主題為「菸盒警示圖文面積加大至50%,3月22日上路強制執行!!」,請協助刊登宣導,宣 導期間為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檢附「菸盒警示圖文面積加大至50%,3月22日上路強制執行」宣導圖乙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