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537B號函 辦理。
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業經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3月6 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024A號令發布在案,其中第32條 第5項有誤,請依據勘誤表所列更正條文文字,並請依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配合修正學校之校園性別事 件防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