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羽球協會113年10月16日國羽行(一)字第1130000524號函辦理。
二、經教育部體育署113年10月11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30037901A號函奉悉,放寬國小盃羽球比賽禁賽規定,故刪除原競賽規程第玖條第二項「無論前一年是否參賽,三年級轉學則四年級禁賽、四年級轉學則五年級禁賽依此類推」,並修正補充「未參加112年國小盃者,則不在此限」等字樣。
三、故「113年全國國小盃羽球錦標賽」中競賽規程第玖條第二項修訂為:個人賽部分開放轉學生參賽,團體賽部分限制轉學生禁賽一年/次(未參加112年國小盃者,則不在此限)。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需由校方提供入學證明。
四、檢附修正之競賽規程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