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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瀅如 - 教導處 | 2025-10-16 | 點閱數: 4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4763D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則係因62年7月25日修正公布之教育部組織法第25條規定業已刪除,致失其依據,且已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規範相關事項,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旨揭規則。
三、若對本法規命令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孫科員,電話:(02)7736-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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