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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曉芳 - 總務處 | 2018-08-29 | 點閱數: 573

說明如下:
(一)就讀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1、經本市區公所或社會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2、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社政單位開立經濟弱勢需扶助之核定文件之學生(含「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
       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惟村里長清寒證明不包括在內)。
3、家庭突發因素致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師開立證明書)。
4、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由導師開立證明書)。

 

PS.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表於附檔,請各班級老師於 9/10(一)之前將申請表彙整後交給總務處午餐執秘,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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