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 107 年 9 月 20 日南市教特(三)字第 1071056896 號函及 107 年 9 月 27 日南市教特(三)字第 1071081432 號函辦理。
二、送件注意事項:
(一)本市轄內各國民中、小學若有提報「情緒行為障礙」(含疑似個案再確認、新提報、撤銷身份)鑑定者,承辦人員請與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充分溝通,協助其瞭解鑑定相關事宜並取得同意後,方得進行後續蒐集資料及鑑定工作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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