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告編號 140220 辦理,有關校園標示系統及各項資訊設置宣導時請遵守易讀原則。
二、重申相關法規: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即宣告要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身心障礙者因其障礙影響到認知、感官和表達能力,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像一般社會大眾參與公共事務,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精神需要讓身心障礙者能與一般大眾平等地取得相關知識資訊,因此必須藉由特殊設計的方法讓其障礙狀況不影響身心障礙者取得資訊。
(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 2 條特別將傳播定義為包括語言、字幕、點字文件、觸覺傳播、放大文件、無障礙多媒體及書面語言、聽力語言、淺白語言、報讀員及其他輔助或替代性傳播方法、模式及格式,包括無障礙資訊及通信技術。
三、易讀(Easy to read)指容易閱讀、辨識的訊息。易讀服務就是把複雜難懂的資訊,轉換成包括文字、繪本或圖片在內的簡易版本,來提供給身心障礙者閱讀使用,以使身障者可以透過各種管道獲取相關資訊,並且於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公共空間被實踐和運用。由於一般資訊的製作與傳遞上,往往忽略了身心障礙者的認知與理解,間接剝奪了這一群人獲取資訊的平權機會,因此易讀的推廣將能協助身心障礙者朋友能有更多參與社會的機會,而資訊易讀化更能嘉惠身障類特教學生,營造資訊易讀的校園環境與教學情境更有其重要性。
四、 易讀可以應用在哪裡?
(一)書寫性資訊,例如:宣傳單、廣告單、說明書、報告書、看板等等。
(二)電子性資訊 (呈現在電腦或電子產品上的資訊),例如:網頁的資訊。
(三)語音性資訊(可以透過「聽」來獲得的資訊),例如:CD、廣播。
(四)影音性資訊(從電視或是電腦中看到的影片),例如:廣告、短片。
五、檢附校園圖示標語事例(如附件),請檢視常用校園圖示標語使用狀況,並進行更換,營造資訊易讀的校園環境,並納入教學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