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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許玉玲 - 輔導室 | 2019-06-20 | 點閱數: 37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617日臺教學()字第1080084958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係指應向「學校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主管機關」通報。

三、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倘未於法定時限24小時內進行通報,依性平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36-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上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五、請加強向所屬宣導當「知悉疑似」性平事件發生,即應於前揭學校人員首位接獲相關資訊起算24小時內通報校安中心及關懷e起來,毋須取得當事人或家長同意,亦不應待查證屬實後方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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ˊ ㄒㄧㄚ ˋ ˋ ㄇㄥ ˊ
用以譏諷人沒有才學。(阿蒙,三國時吳國大將呂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