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 108 年 8 月 26 日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監督之行政法人及所管公營事業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8 年 8 月 26 日院臺護字第 1080184606B 號函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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