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市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服務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或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
(五)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者。
二、相關申請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至本局網站(http://sab.tainan.gov.tw/)下載,如欲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請至本局網站(http://sab.tainan.gov.tw/),點選身心障礙者福利-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下載「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