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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柏琪 - 學務處 | 2020-07-07 | 點閱數: 308

臺南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

提報作業說明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本市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之提報作業,特訂定本說明。
  •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 13第 2 項:「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辦理。
  • 目的:為落實本市遙控無人機「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方針,以協助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評估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審慎考量管制區域之適當性,期以公共安全為前提,共同推動無人機產業發展。
  • 提報說明:
  • 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 13第 1 項規定,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倘地點位於該範圍內者,則免予提報,以免重複公告。
  • 遙控無人機管制方式除禁止方式以外,亦有以時間(例如:學校機關僅針對上班、上課日;風景區僅針對假日人潮多時,禁止使用)、區域(例如:廣場、公園、綠地等空曠場域,應予開放)、無人機種類(例如:禁止高風險之 2公斤以上機種)等條件限制之管理方式,應考量適當性並敘明原因。
  • 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 14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28 條等相關規定,業定有遙控無人機應與建築物保持 30 公尺距離及防止碰撞之基本規範,各機關如欲提報範圍較大者(例如:涵括都市計畫區),應考量適當性並敘明原因。
  • 各機關所轄建築物或設施等具有同質性者(例如:學校、漁港等),除有特殊考量者,建議應有一致性標準,避免民眾疑慮。
  • 各機關提報案件由本局彙整,如認有疑義之案件,得請提報單位說明,或邀集外部專家學者及地方團體共同研商。
  • 提報範例:詳附件一。
  • 各機關應依「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提報表」格式填寫(如附件二),除載明管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應說明管制之原因,檢具相關資料函送本局彙辦,俾憑提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建置遙控無人機圖資系統。
  • 為配合民航局遙控無人機圖資系統更新期程,各機關應定期檢討管制區域,如有新增、修訂或刪除者,應提報本局彙辦,俾憑辦理公告及圖資更新作業。
  • 本說明奉核可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

    提報作業說明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本市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之提報作業,特訂定本說明。
  •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 13第 2 項:「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辦理。
  • 目的:為落實本市遙控無人機「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方針,以協助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評估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審慎考量管制區域之適當性,期以公共安全為前提,共同推動無人機產業發展。
  • 提報說明:
  • 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 13第 1 項規定,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倘地點位於該範圍內者,則免予提報,以免重複公告。
  • 遙控無人機管制方式除禁止方式以外,亦有以時間(例如:學校機關僅針對上班、上課日;風景區僅針對假日人潮多時,禁止使用)、區域(例如:廣場、公園、綠地等空曠場域,應予開放)、無人機種類(例如:禁止高風險之 2公斤以上機種)等條件限制之管理方式,應考量適當性並敘明原因。
  • 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 14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28 條等相關規定,業定有遙控無人機應與建築物保持 30 公尺距離及防止碰撞之基本規範,各機關如欲提報範圍較大者(例如:涵括都市計畫區),應考量適當性並敘明原因。
  • 各機關所轄建築物或設施等具有同質性者(例如:學校、漁港等),除有特殊考量者,建議應有一致性標準,避免民眾疑慮。
  • 各機關提報案件由本局彙整,如認有疑義之案件,得請提報單位說明,或邀集外部專家學者及地方團體共同研商。
  • 提報範例:詳附件一。
  • 各機關應依「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提報表」格式填寫(如附件二),除載明管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應說明管制之原因,檢具相關資料函送本局彙辦,俾憑提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建置遙控無人機圖資系統。
  • 為配合民航局遙控無人機圖資系統更新期程,各機關應定期檢討管制區域,如有新增、修訂或刪除者,應提報本局彙辦,俾憑辦理公告及圖資更新作業。
  • 本說明奉核可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臺南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

    提報作業說明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本市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之提報作業,特訂定本說明。
  •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 13第 2 項:「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辦理。
  • 目的:為落實本市遙控無人機「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方針,以協助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評估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航區域,審慎考量管制區域之適當性,期以公共安全為前提,共同推動無人機產業發展。
  • 提報說明:
  • 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 13第 1 項規定,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倘地點位於該範圍內者,則免予提報,以免重複公告。
  • 遙控無人機管制方式除禁止方式以外,亦有以時間(例如:學校機關僅針對上班、上課日;風景區僅針對假日人潮多時,禁止使用)、區域(例如:廣場、公園、綠地等空曠場域,應予開放)、無人機種類(例如:禁止高風險之 2公斤以上機種)等條件限制之管理方式,應考量適當性並敘明原因。
  • 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 14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28 條等相關規定,業定有遙控無人機應與建築物保持 30 公尺距離及防止碰撞之基本規範,各機關如欲提報範圍較大者(例如:涵括都市計畫區),應考量適當性並敘明原因。
  • 各機關所轄建築物或設施等具有同質性者(例如:學校、漁港等),除有特殊考量者,建議應有一致性標準,避免民眾疑慮。
  • 各機關提報案件由本局彙整,如認有疑義之案件,得請提報單位說明,或邀集外部專家學者及地方團體共同研商。
  • 提報範例:詳附件一。
  • 各機關應依「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提報表」格式填寫(如附件二),除載明管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並應說明管制之原因,檢具相關資料函送本局彙辦,俾憑提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建置遙控無人機圖資系統。
  • 為配合民航局遙控無人機圖資系統更新期程,各機關應定期檢討管制區域,如有新增、修訂或刪除者,應提報本局彙辦,俾憑辦理公告及圖資更新作業。
  • 本說明奉核可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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ㄩㄣ ˋ ㄔㄡ ˊ ㄨㄟ ˊ ㄨㄛ ˋ
運籌,籌謀策劃;帷幄,古時軍中帳幕。泛指善於策劃或指揮,也用以比喻居幕後策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