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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歐震輝 - 人事室 | 2020-07-11 | 點閱數: 36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59 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行,先予敘明。
三、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專審會辦法辦理。
四、查專審會辦法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專審會進行調查或輔導時,應自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名單中遴選調查員或輔導員;不得遴聘非人才庫以外之人員參與調查或輔導。
五、再查專審會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輔導小組之輔導員,應至少包括具有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資格各 1 人;請各主管機關依專審會辦法第 9 條組成輔導小組,遴選輔導員時,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專審會辦法之規定。
六、學校申請各主管機關專審會調查,倘經專審會調查後,認有輔導之可能,依專審會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師疑似有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專審會輔導。」;不得交回學校輔導。
七、另依專審會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組成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八、檢附國教署制定之專審會辦法 QA 彙整表 1 份(如附件)供各校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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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ㄧㄥ ˊ ˋ ㄏㄨㄤ ˊ ㄏㄨㄚ   
原指時移事易,好景不常;今多比喻「過時的事物」失去了原來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