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 110 年 2 月 17 日府人考字第 1100231255 號函辦理。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校(園)人員於 110 年 2 月 18 日至 21 日間,如需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 1 人(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
2 月 18 日至 21 日於寒假期間,故本校教師無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虞。
行政人員如欲請事假(家庭照顧假)、防疫照顧假,請檢具相關證明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