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補助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 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發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 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彙整初審 後,連同優待名冊(加蓋關防)函報本局核辦。
三、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前已核定有案者(舊案),請檢附切結 書、收據(市立學校免附)、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加 蓋申請學生私章及關防)及原核定公文(全或半公費)影 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各 1 份,免備文送本局 憑撥。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務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 計 7 個月,為第 1 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 年之 9 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 1 次;第二學期申請者減半領 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 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