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教育部自 105年 6 月 1 日起放寬辦理大陸地區以外新住民及其子女(以下簡稱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事宜如下:
(一) 為擴大照顧新住民權益,針對除「大陸地區」以外之新住民及其子女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部分予以放寬。
(二) 校內如遇欲辦理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事宜,請申請人持國外中小學學歷證明文件【畢(結)業證書或成績證明】、切結書(含身份證明文件)等,向本局課程發展科申請採認。
(三) 前項學歷證明文件得免經駐外館處查驗。受理東南亞地區國家(包含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柬埔寨、寮國、緬甸、東帝汶)共 11 國。
二、為保障新住民就學權益及簡政便民,請貴校配合辦理。
三、相關資訊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tn.edu.tw/洽公資訊/文件下載/課程發展科/外地學生入臺就學相關資料查詢。
四、檢附新住民國外國中小學歷採認之申請流程表、多國語言流程表及宣傳單各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