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南市政府 110 年 10 月 6 日府人考字第 1101224232 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各級主管應督導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禁止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販賣及團購等與工作無涉之行為,如有違反規定者,依情節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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