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激勵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使其努力向學並減輕家庭生活負擔。
二、報名期間:107 年 2 月 21 日-107 年 3 月 9 日止。
三、申請對象:新住民子女,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 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四、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以上且生活表現良好者。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 106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以上且生活表現良好者。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者
1 、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不含團體賽;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不含團體賽。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2 、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6 名者、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五、獎助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每人 3,000 元。
1.本校名額 3 人
2.優秀學生獎學金:低、中、高年級各 215 名
3.清寒學生助學金:低(390 名)、中(436 名)、高(440 名)
每位學生僅可擇一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或清寒學生助學金
4.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如有申請,請向本校註冊組查詢。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文件不齊全經以電話及系統 e-mail 通知校方ㄧ 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或逾期補件者,不予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 、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 、報名日起前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 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 、 106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 、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 、報名日起前 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 、 106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 、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恕不予受理。)
5 、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請向本校註冊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