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之防疫措施: (一)對象:本市各級機關、學校。 (二)執行期間:自 111 年 3 月 14 日至 3 月 26 日止。 (三)防疫事項:有關本市各級機關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於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時需佩戴口罩。 二、除前項遵循之防疫措施外,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實施相關防疫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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