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5 月 31 日府農動字第 1110707576 號函辦理。
二、自 111 年 5 月 20 日起自非洲豬瘟疫區國家(如附件),郵遞寄 送輸入豬肉產品者,第一次被查獲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 例第 43 條第 8 款處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第二次(含以上)被查 獲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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