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8 月 3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10992523 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育局所屬教職員工出國規定:
機關學校人員,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年 3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 號函規定,疫情期間各類人員平日、假日出國均應事前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機關學校審慎評估後予以准駁,至因公出國部分,仍依原申請程序辦理,合先敘明。
三、配合上開規定,教育局 110年 1 月 14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0121435 號函停止適用,有關教育局所屬教職員工如欲出國,首長部分仍需函報教育局,其餘人員授權各機關學校審慎評估後予以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