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7 月 28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10096059 號函辦理。
二、獎助資訊,說明如下:
(一)獎助學金金額
1.學業優秀獎助學金
(1)國小:每名參仟元。
(2)國中:每名伍仟元。
2.才藝競賽表現優秀獎助學金(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
(1)全性:第一名伍仟元、第二名参仟元、第三名貳元
(2)全縣市性:第一名參仟元、第二名貳仟元、第三名壹仟元
(3)全校性:第一名貳仟元、第二名壹仟元、第三名捌佰元
前特殊表現學生獎助學金採計成績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競賽成績等第最高者視為第一名做為標準。
(二)申請資格與條件
1.家庭收入: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村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子女。
2.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國小、國中學生。
3.欲申請學業成績獎助學金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80 分或甲等以上者。
4.欲申請才藝競賽獎助學金:檢附競賽得獎證明或相關作品、照片以供審查
(三)申請期間
111 年 9 月 1 日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止
(四)檢附申請資料
1.獎助學金申請表一份。
2.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申請期間之學期成績單影本一份。
4.戶籍騰本影本一份。
5.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暨同意書一份
6.學生本人之帳戶封面影本一份
7.其他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村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影本一份
(2)申請特殊表現學生獎助學金者應附特殊表現成績證明(獎狀、證照影本)。
(五)、審查結果通知與獎助學金發放
1.基金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將書面審查是否符合資格。
2.若符合資格,基金會將電話訪查,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狀況。
3.學生狀況確認無誤後,將以匯款方式將獎助學金匯至學生本人帳戶。
三、其餘資訊,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