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 111 )年 8 月 18 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月 29 日至 9 月 2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同年 11 月 26 日併憲 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請各機關人員於公職人員選 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 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 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 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 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 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 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 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案相關 事項,依中立法第 1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不得利用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 一定之行使,至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 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 中立法之規定。另依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 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 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