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臺南市政府 111 年 10 月 5 日府人考字第 1111296851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0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910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疫情指揮中心 111 年 9 月 29 日發布,自 10 月 13 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須 7 天自主防疫」。
三、各類人員如有非因公出國之需求(如:旅遊、探親等),各機關學校需衡酌現階段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本權責決定是否核假。另在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前,各類人員平日及假日出國,仍應依人事行政總處前開 109 年 3 月 17 日函規定,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
四、另配合邊境開放,出國人員返國後務必遵守指揮中心各項防疫措施,並於自主防疫期間配合相關防疫指引所訂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