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繳件截止日: 5/17(三)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3 月 17 日北市教中字第 1123021339 號函辦理。
二、貴校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臺北市(以下簡 稱該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請協助轉知學生 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網路登記日期: 112 年 6 月 30 日至 7 月 5 日逕至「新生分發 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無法登入平臺者請持戶 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應屆畢業證書逕至戶籍地所屬學 區國中辦理)。
(二)審查及分發方式:
1、設籍額滿國中學區者:
(1)符合外加資格者: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 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 1 月 1 日 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或 房屋稅繳稅證明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及當年 度 7 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 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 112 年 6 月 30 日至 7 月 5 日止,學生家長親自至學校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 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 式分發入學:
甲、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籍並持有同址房屋所有權 者,請附學生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房屋 所有權狀(以登記日期為準)。
乙、連續租屋並居住於學區內,設籍達 6 年以上者 ( 106 年 3 月 31 日前設籍),請附 6 年以上公證之 同址房屋租賃證明。
(2)不符合外加資格者:逕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 臺」完成「網路改分發登記」。
2、設籍未額滿國中學區者:逕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 臺」完成「網路登記」。
3、學生於期限內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 路登記」及「網路改分發登記」,系統將依設籍先後 順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三)另國立師大附中及國立政大附中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為 額滿學校,除需符合前開說明相關規定外,另需具備之 條件及名額如下:
1、設籍該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以外加分發入學 2 校者,應設籍各該校學區,且應符合戶籍法第 48 條 規定,於出生登記 60 日內申請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曾 遷出各該校學區者。
2、符合前開條件者,依學生設籍時間先後比序,名額為 2 校附設國中部以普通班每班外加 1 位設籍該市之外縣市 國小應屆畢業生為限。
三、惠請貴校將設籍該市之應屆畢業生擬就讀該市國中學生名 冊於 112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二)前逕送該市各學區國中。
四、另設籍該市就讀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之學生家長如有該 市新生分發相關疑問,亦得逕洽所屬學區國中教務處註冊 組詢問。
五、有關該市國中新生分發法令、 112 學年度國中學區一覽表、 里鄰學區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逕至該市教 育局網站( https://www.doe.gov.taipei/)科室業務/中 等教育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學事宜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