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請導師發現學生家庭有生活扶助、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等需求時,協助知會輔導室辦理通報事宜。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07 年 3 月 8 日南市社助字第 1070284906 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予敘明。
三、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倘貴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