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扶助失親或缺乏母愛之弱勢家庭,未滿18歲兒童及青少年,獲得適當的就學、就養、就醫及救助等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短、中、長期扶助,以達成階段性度過經濟困境為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救助範圍如下:
一、學雜費:含學費、制服、校車費、課後照顧費、補習費、幼兒園收托費、營養午餐費。
二、生活費:含生活費、租屋補助費、生活必需家電用品。
三、醫療補助:含心理諮商費、職能或物理治療費、醫療耗材費及住院開刀醫療費用。
四、緊急救助:含喪葬補助費。
第三條
申請救助檢具資料
一、轉介單(可下載本會轉介單或申請單位轉介單)
二、經濟狀況證明:以下文件至少擇一項檢附:
(一)當年度全戶低收入戶證明。
(二)當年度全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清寒證明。
三、負擔家計者無力工作證明:因罹患重傷病者請檢附醫療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者證明、重大傷病證明;遭逢其他變故者,依實際狀況檢附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失蹤證明、在(入)監執行證明……等其他相關文件。
四、補助匯款文件:案主或家長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相關文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單據影本、學雜費單據、死亡證明書。
第四條
本會接獲轉介單位之轉介單,將依個案家庭問題及需求,進行評估及審核,通過審核案件本會將依個案情形提供救助。轉介單位提出申請,審核結果如通過救助者,將通知轉介單位,提供案家撥款方式及日期;未通過案件,將通知轉介單位(轉介單位表明不需回覆者除外),不另外通知案家。
第五條
通過本會審核提供短、中、長期扶助案件,該扶助金並非定額,將視個案情況進行補助以符合實際需求。扶助期間本會如發覺受扶助個案有不實、欺騙或其他惡意情事,將立即停止補助。
第六條
本會救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會不接受案家自行申請,須透過下列單位之專業人員協助轉介申請:
(一)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之社工人員。
(二)公私立醫院社工室(社服室)之社工人員。
(三)政府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四)公私立學校機關之社工人員、教師。
二、申請補助項目,由公(私)部門社會福利單位社工員實際訪查後,評估案家需求,於轉介單敘明建議補助項目及方式,檢附資料含:轉介單、相關資料,以利本會審查評估。
三、申請補助轉介單位轉介單及相關資料,請以電子郵件方式,本會收到後10日工作天內回覆審查結果並核發補助金,亦將視個案狀況,由轉介單位協同本會工作員,前往案家核發補助金。
四、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本會應主動公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之姓名及捐款金額。並依該法第26條規定,利用電信網路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供公眾線上查詢。如果申請人不同意公開捐款資訊,則填寫【不同意公開個人資料聲明書】。
第七條
轉介單位之轉介單及檢附資料皆不予退件。
第八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絃 | ㄒㄧㄢ | ˊ | 歌 | ㄍㄜ | 不 | ㄅㄨ | ˊ | 輟 | ㄔㄨㄛ | 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