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7 年 3 月 9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70008331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17 條之規定,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動之用。運動設施之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貴校依「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三、為維護校園運動設備使用安全,請貴校確實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17 條之規定,提升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
四、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實施體育教學,另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如有霾害,亦請留意當日空氣品質,評估是否實施戶外體育課程。
五、體育署編訂學校運動安全管理及學校運動設施設計參考手冊,並掛置於體育署(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資料下載)網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