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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奕良 - 教務處 | 2024-08-08 | 點閱數: 41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113 年 7 月 31 藝演字第 1130002336 號函辦理。
二、旨揭旨揭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違反舞臺比賽區域範圍之扣分事項:
1、參賽學生演出時超出各類組舞臺比賽區域,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
2、舞臺比賽區域尺寸有調整需求,未依規定於報名截止前提出申請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二)明定比賽進行時,除參賽學生外,編導老師不得進入舞臺比賽區域,亦不得有口頭指導與遞送道具等情事,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三)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者)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者)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
(四)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
1、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2、攜帶寵物。3、演出中進出觀賽會場或於觀眾席走動。4、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五)明定為鼓勵創意,比賽劇本由參賽學校自行創作:
1、若有挪用、改編,需於提交之劇本封面註明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或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檢附佐證資料)。其他參賽團隊如有前述疑義,應於比賽後 3 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並具名送本委員會提出申訴(未檢具佐證資料並具名者不予受理),並交付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被申訴團隊應於通知申覆之日起 3 日內提出申覆:
(1)逾期未提出申覆者視同放棄提出申覆資料,並依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辦理。
(2)經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判定,未於劇本封面註明出處或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且確為抄襲他人創作者,被申訴團隊之劇本評分以零分計算;倘經判定無抄襲疑義則維持原評分。
2、參賽團隊應於決賽報到時提交劇本切結書,倘有違反著作權法等(含抄襲)相關規定者,需自負法律責任。
3、參賽團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等第、追回獎狀及獎盃或獎牌:
(1)參賽劇本因違反著作權法等(含抄襲)相關規定涉訟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2)已參與全國決賽並獲得特優之劇本,同學校再次以相同劇本報名參賽者。
三、為維護學生參賽權益,請於其他活動相關期程規劃時,將本比賽決賽期程納入評估,俾避免及降低本賽事與其他活動辦理時間衝突情形。
四、旨揭要點同步公告於該館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網站
https://web.arte.gov.tw/d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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ˊ ㄩㄢ ˇ ㄈㄨ ˊ ㄐㄧㄝ ˋ
屆,到的意思;指沒有不能到達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