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教師 運用課室英語能力 認證計畫
一、 實施期程 111 學年度至 113 學年度 1 14 年 7 月 31 日) 止 。
二、 認證 方式
1 、教師 以影片紀錄 課堂中實際運用課室英語 之 情形 由本局 聘請委員依 「 課程暖身 、 呈現 課程 重點 、 進行練習活動 、 進行產出活動 、 結束課程 」 五大面向進行 審查, 每一面向分數為 20 分, 總分 達 75 分為認證通過 。 各 審查面向說明及配分 如附件 2 。
2 、認證通過者,由本局核發 「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 運用課室英語能力證書」 。
三、 各校 認證比例 標準
1 、各校於 114 年 8 月 31 日前,依 學校規模 需達成下列 比例標準 本 、 分校分開列計)
(一)班級數為 6 班 含 以下,校內至少 6 0% 教師取得認證。
(二)班級數為 7 班至 24 班 含 以下,校內至少 4 5 教師取得認證。
(三)班級數為 25 班 含 以上,校內至少 30% 教師取得認證。
四、具以下資格者,等同已取得認證,直接併入 各 校已取得認證人數:
(一)已取得 「 教育部雙語次專長 」 證書者 。
(二)取得 「 修畢雙語次專長 學分 證明 」 ,但尚未取得 「 教育部雙語 次專長 」
證書者 。
(三)已取得 「 臺南市 領域雙語入門 」 證書 者 。
(四)已取得 「 臺南市 課室 英語 種子講師 」 證書 者 。
五、輔導方式: 若學校於 114 年 8 月 31 日未達最低認證比例,請學校薦派達最低 標準 比例之教師參加 由本市雙語中心開設之 「 運用 課室英語 能力 認證班 」 ,期間安排現場試教,通過標準後 始取 得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