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5 月 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70045908A 號函辦理。
二、近日林靖嵐聽障舞團收到許多惡作劇語音訊息,並於社群網路公開說明,經瞭解傳送語音訊息大多為國、高中學生,請貴校針對此事件於相關集會向學生宣導,對身心障礙者應予以尊重,並進行相關法治教育,以避免爾後再發生是類案件。
三、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 13 條規定,「學校(園)及機構應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全體教職員工與學生認識、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以支持其順利學習及生活。前項所定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包括研習、體驗、演講、競賽、表演、參觀、觀摩及其他相關活動;其活動之設計,應兼顧身心障礙學生之尊嚴。」爰請貴校依規定辦理,以使校內師生對身心障礙學生更瞭解,以落實友善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