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5814 號函辦理。
二、請務必定期向所屬教師或其他輔導管教學生人員(如運動教練、社團教練、志工等)宣導校園正向管教政策,納入相關研習課程擴大宣導效益,並提供正向支持系統及資源,有效協助前開人員輔導管教學生及處理紛爭。
三、學校倘發生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案件,除應立即進行校安通報外,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落實調查處理程序;另教師行為樣態應確實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核實認定,且涉及「教師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體罰行為應嚴加禁止,請務必加強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四、另校園霸凌防治準則業於 109 年 7 月 21 日修正公布,其中校園霸凌定義「包含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亦請落實對所屬人員加強宣導,避免違法而遭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