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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崇民 - 重要宣導 | 2015-08-14 | 點閱數: 515

主旨:函轉教育部體育署來文,重申運動教練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聘任及管理注意事項,請貴校務必依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照教育部體育署 104 年 7 月 15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4021060 號副本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來文說明:
(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1 、 12 款,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認為教練,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體育署輔導支薪專任運動教練: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違背契約或有該條所列情事,服務單位報本署核定後予以解聘(僱)。
(三)教師兼任教練部分:如查有應予解聘、廷聘、續聘或免職情事,依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運動教練(舉凡學校自行招聘之約聘僱教練、外聘教練、社團教練等):依教育部 99 年 6 月 14 日台體(一)字第 0990099465 號函辦理,建議於聘約中明訂下列運動教練之義務(略以):
1、積極推動及發展學校運動選手之培訓,並保護選手(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2、輔導或管教選手(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其健全人格;保障其身體自主權,並使選手(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3、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4、運動教練有違反法令或聘約。
三、有關運動教練服務及管理應注意事項,查本局亦於 102 年 11 月 14 日南市教體處字第 1021006703 號函(諒達)請各校需據以辦理。
四、請各校聘任各運動教練及教師進行學生運動培訓時,務必確實依據本文及上開說明三函文說明事項辦理,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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