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臺南市公私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名稱為「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並修正第1條、第3條、第21條,業經本府103年6月25日府法規字第1030592104A號令發布,請 查照周知。 說明: 一、依據103年6月25日府法規字1030592104B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可另至教育局網站「秘書室-法令規章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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