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102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決議暨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7月8日南市民戶字第1020620586號函辦理。 二、宣導內容: (一)第一則「子女從姓: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其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 (二)第二則「行使親權: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應依規定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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