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103年10月6日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國際發明展係指教育部102年1月2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02109A號函公布之莫斯科阿基米德國際發明展、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後略)等10項發明展。
三、前開教育審議委員會已決議不採計國際發明展,惟學校可為獲「國際發明展」獎項者酌予敘獎,為求敘獎額度之一致性與公平性,本局特於103年10月14日邀集學校召開會議研商之,請依下列決議辦理:
(一)敘獎額度:
1、獲國際發明展金牌者:記大功2次。
2、獲國際發明展銀牌者:記大功1次、小功2次。
3、獲國際發明展銅牌者:記大功1次、小功1次。
4、獲國際發明展其他獎項者(如特別獎、創意獎等):記大功1次。
(二)注意事項:
1、同一項比賽同一件作品採計最高獎項1次。
2、同一件作品參加不同競賽得分別給予敘獎。